日前,最高法发布了新的《担保法司法解释(四)》,在企业融资、贷款等方面的法律效力得到明确。解释提出企业担保资格的限制,确保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,同时为金融部门开展贷款业务提供支持。
根据《担保法司法解释(四)》的规定,担保人必须是依法设立、注册登记的企业。但是,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,不得作为担保人:
- 1.前三年连续亏损,或者当年负债率大于70%,或者存在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;
- 2.法定代表人、实际控制人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被担保人10%以上股权、投资额度,或者接收被担保人利益的;
- 3.法定代表人、实际控制人等有不正当竞争、垄断市场等不合法经营行为的;
- 4.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、被列为被执行人不良记录。
此外,《解释》还规定,担保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担保活动,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从事担保活动。如果担保人违反规定,给被担保人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